发布日期:2024-06-30 浏览次数: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讲座的管理,引导健康有序开展,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相关文件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(包括学生社团,下同)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讲座。
第三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讲座是学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、促进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形式,也是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必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,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确保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讲座成为宣传科学理论、传播先进文化、塑造美好心灵、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。
第四条 各单位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讲座等活动,应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授权审批。形势政策、思想政治、德育类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讲座等活动,由党委宣传部直接审批;教学类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讲座等活动,由教务处审批,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;科研类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讲座等活动,由科研处审批,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;校团委、校学生会、研究生会、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,由校团委审批,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;涉及邀请境外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或担任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讲座报告人,各单位审批的同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,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。
第五条 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讲座,严格实行“一会一报”制度。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的个人情况、学术观点及发言内容提前进行审核,然后线上填写《北京语言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讲座审批表》(以下简称《审批表》),并附上报告人的个人介绍,于活动举办三日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或备案。各单位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讲座等不得随意冠以“中国”“中华”“全国”“国际”“世界”“峰会”“高端”“高峰”“巅峰”等字样。
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举办的相关活动先行审批。各学院组织的活动,由所在学院领导先行审批;挂靠在学校或院系的学术学会、协会组织的,由活动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先行审批;外单位租用本校场所组织此类活动的,由场地管理单位领导先行审批。
第七条 各单位在互联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讲座,要严格审查程序,加强日常监管,及时掌握动态,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。
第八条 在审批过程中,主办单位和审批单位要从讲政治、讲大局的高度,切实负起领导责任。要加强管理,各司其职,严格程序,严格把关,确保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讲座等活动的正确导向。未经审批举办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讲座的,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,应追究主办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。对因疏于管理,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,应追究主办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九条 坚持“谁主办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讲座的组织协调、秩序维护工作。对在报告会、论坛、研讨会和讲座中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,要及时上报党委宣传部,并采取有效措施,努力消除影响。活动结束后要做好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